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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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拟处罚款2100元 | 2100 | 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 | 2017-12-21 | 吴国税罚〔2017〕480号 | |
2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拟处罚款2100元 | 2100 | 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 | 2017-12-21 | 吴国税罚〔2017〕48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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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2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25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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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9执恢415号 | 其他 | - | -- | -- | 2020-03-25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09执恢2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5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14 |
3 | 其他 | (2017)苏0509执50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8-06-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9民初514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 | 9293.36 | 被告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山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货款9293.36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昆山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001793)
如被告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5元,合计140元,由被告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昆山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4-05 |
5 | 其他 | (2016)苏0509民初15441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 | 417439.68 | 被告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490.62元并支付违约金37949.0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xx9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1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更多 | 2017-0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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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9民初514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韩丰金属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