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许韦华
91450100739995368N
5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38号广西海湾农资综合市场4排11号铺面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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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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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其他
一、没收兔鼠鸟一闻避农药10袋(300g);二、罚款5500元。
5500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10-24
南农(农药)罚〔2022〕33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桂7102执1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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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30
2
其他
(2017)桂71民终187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比佛利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比佛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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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
3
合同纠纷
(2016)桂7102民初381号
原告
原告:
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比佛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
13974
一、确认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二、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比佛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 三、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返还租金3600元、综合服务费180元; 四、驳回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50元,总计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比佛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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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4
合同纠纷
(2016)桂7102民初38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比佛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
13638
一、确认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二、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元; 三、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返还租金7000元、综合服务费420元; 四、驳回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48元,总计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南宁昊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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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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