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周军
91441900097356205C
300万
-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福隆古塔五路52号1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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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民初420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计29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33元,合计4953元,由原告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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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2
其他
(2018)粤1971执1689号之二
申请人
-
--
本院(2018)粤1971执16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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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民初1283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74800
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56元,保全费768元,诉讼费共计1616.5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全部由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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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民辖终101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9-0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2)粤73民初579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嘉阳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3-05-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民初420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12-01
3
合同纠纷
(2022)川1303民初16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深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泸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4
其他
--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深创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5
其他
--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飞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深创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22-0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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