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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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205民初182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增垂强,绍兴南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2800 | 一、被告绍兴南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128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绍兴南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17,开户银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5-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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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绍兴南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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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205民初182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绍兴南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