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涝河管理站

正常 西北
周永亮
12610125437721484L
65.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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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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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4)户民初字第0139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户县涝河管理站
1700
一、被告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除已支付的1700元外,再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2615.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鉴定费800元,诉讼费共计112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336元,被告S某某承担784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负担之诉讼费784元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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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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