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

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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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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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段海霞、韩琦从事医学影像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案。
其他
已履行
--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09-14
武卫医罚〔2018〕042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鄂0117民初2345号
其他
-
--
--
2018-08-06
2
其他
(2018)鄂0117执127号
其他
-
--
--
2018-01-23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鄂01民终5245号
上诉人
-
106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436元,由上诉人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承担1,218元,预收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应退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8元;上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承担1,218元,预收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应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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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鄂01民再49号
上诉人
-
27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实际支出费270元、鉴定费14800元,共计16000元均由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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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2)鄂新洲民再字第00001号
被告
-
24407.4
一、原审被告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对原审原告W某某右肩锁关节脱位的漏诊、漏治、误治医疗行为所造成的门诊治疗及检查费2361元、原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15.70元(此款已经支付)、交通费8905元、住宿费1110元、误工费11200元,共计人民币23991.70元,扣除已经支付415.70元,原审被告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实际赔偿原审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576元。 二、驳回原审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受理费930元、鉴定费14800元,共计人民币15730元由原审被告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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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6
合同纠纷
(2016)鄂0103民初1591号
被告
原告:
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
39000
准许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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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2
7
其他
(2015)鄂新洲执字第00835-1号
被执行人
-
27887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中山医院阳逻院区、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88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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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8
合同纠纷
(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省中山医院,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
270120
被告湖北省中山医院阳逻院区、被告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270,1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湖北省中山医院阳逻院区、被告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9,50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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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7)鄂01民再49号
被上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1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7)鄂01民再49号
被上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08
3
--
(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15-1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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