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徐伟
914203043434741013
858万元人民币
-
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尚玉大道2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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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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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7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5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10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10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0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7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10-15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10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10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14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鄂0303执82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中止(2021)鄂0303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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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2
其他
(2020)鄂03民终1209号
第三人
-
3198375
准许上诉人F某某、Z某某、S某某及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7元(其中上诉人F某某、Z某某、S某某预交23587元,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16193.5元,由上诉人F某某、Z某某、沈洪负担11793.5元,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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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3
其他
(2020)鄂0303民初9号
被告
原告:
十堰德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F某某,S某某
367754.5
一、被告F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德煜运输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323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363239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F某某、S某某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F某某、S某某、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1元减半后收取4515.5元,由被告F某某、S某某、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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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4
其他
(2019)鄂0303民初1260号
第三人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S某某,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22500
一、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工程款3422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822500元,自2017年3月8日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本金3422500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S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79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4795元,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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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十堰德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F某某,S某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2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十堰德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F某某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3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十堰德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湖北实运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F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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