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尚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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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京03民终1939号
被上诉人
-
410047.12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0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0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5号院内锅炉一台并将场地恢复原状;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07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改造费用410047.12元;四、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07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利息损失(以410047.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564元,由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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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
其他
(2021)京0105民初5076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被告:
北京金泰明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410047.12
一、确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与被告北京金泰明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合同》于2020年10月12日解除;二、被告北京金泰明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xxx锅炉一台(锅炉制作单位为江苏威特斯锅炉制作有限公司,锅炉型号xxx,产品编号xxx)并将场地恢复原状;三、被告北京金泰明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改造费用410047.12元;四、被告北京金泰明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利息损失(以410047.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4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担103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泰明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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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京03民终1939号
被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