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医医院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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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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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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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金昌市中医医院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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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人民币23750元(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圆);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玖仟伍佰圆);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3250元(叁万叁仟贰佰伍拾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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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0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6
(金)市监罚字〔2020〕75号
2
金昌市中医医院放射科改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
其他,职业健康监督部门的不良记录
金昌市中医医院放射科改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案
--
金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04-17
F〔2019〕-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甘民终48号
被上诉人
-
14050000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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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2
其他
(2020)甘0302执257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甘0302执257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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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3
其他
(2020)甘0302执257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甘0302执257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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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4
合同纠纷
(2020)甘01民初236号
被告
原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被告:
甘肃永乐药业有限公司,金昌新百安消毒供应有限公司,哈琇文,朱洪,S某某,金昌市人民医院,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昌市中医医院
78882918.55
一、被告甘肃永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归还借款3800万元及利息1423541.66元(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0日之后利息,其中1300万元按照月利率7.5‰上浮50%即月利率11.25%计算,2500万元按照月利率8.8‰上浮50%即月利率13.2‰计算; 二、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对被告金昌新百安消毒供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昌市金川区××路××昆明路以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国用(2014)第0××1号,面积6600㎡)及其上房屋(建筑面积8882.56㎡)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土地及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对被告H某某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安宁××路××号××单元××室〔产权证号: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909号,面积为151.63㎡〕的房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金昌新百安消毒供应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S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金昌市人民医院在147304.12元范围内、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307824.77元范围内、金昌市中医医院在4248元范围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193元由被告甘肃永乐药业有限公司、金昌新百安消毒供应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S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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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甘民终48号
被上诉人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