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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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98896 | (2024)豫1521执恢197号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 | 3045400 | (2024)豫1521执573号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3-05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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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豫15民终5637号 | 上诉人 | 被告: L某某,L某某,C某某 | -- | 一、维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罗山县宝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390元、鉴定费24400元,由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0元,由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29 |
2 | 其他 | (2022)豫1521民初3143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皇城山茶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W某某 | -- | 准许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11-15 |
3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3288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Z某某,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201000 | 一、被告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期内利息、逾期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2072.65元);二、被告C某某、L某某、Z某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的贷款本金60万元及期内未付利息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C某某、L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08 |
4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3209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荣权门窗有限公司,姚荣权,L某某,Y某某,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6030000 | 一、被告河南荣权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2年9月26日,尚欠的期内利息为143436.15元、逾期罚息为190048.68元,以及从2022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姚荣权、L某某、Y某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河南荣权门窗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期内未付利息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河南荣权门窗有限公司、姚荣权、L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30 |
5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320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山县高店乡胡朋家庭农场 | 1292800 | 一、被告罗山县高店乡胡朋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2年9月26日,尚欠的期内利息为4876.66元、逾期罚息66256.14元,以及从2022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H某某、L某某、H某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罗山县××乡××期内未付利息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0元、律师费12800元由被告罗山县高店乡胡朋家庭农场、H某某、L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30 |
6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3208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Z某某,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 | 2814000 | 一、被告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2年9月24日,尚欠的期内利息为24467.58元,以及从2022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和逾期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C某某、L某某、Z某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的贷款本金1400000元及期内未付利息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律师费14000元,由被告罗山县金禾(家庭)农场、C某某、L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27 |
7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320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Y某某,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山县振梁养殖场 | -- | 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山县振梁养殖场、C某某、Y某某、Y某某、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9-20 |
8 | 追偿权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929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恒达,罗山县恒达,Z某某,罗山县恒达,罗山县恒达,罗山县恒达(家庭)农场 | 796927.53 | 一、被告罗山县恒达(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1927.5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山县恒达、Z某某、罗山县恒达、罗山县恒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10860元,由被告罗山县恒达(家庭)农场、罗山县恒达、Z某某、罗山县恒达、罗山县恒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26 |
9 | 追偿权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931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汉源科技综合养殖有限公司,H某某,李树清,H某某,C某某 | -- | 准许原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6元,由原告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5-06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1521民初4346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山县谷泉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徐立军,H某某,X某某,Z某某,罗山县谷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 | 2151774.39 | 一、被告罗山县谷泉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山县宝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14.37743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罗山县谷泉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山县宝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徐立军、H某某、罗山县谷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W某某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山县宝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0.00元,由罗山县谷泉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徐立军、H某某、罗山县谷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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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罗山县皇城山茶业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罗山县新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03 | |
3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W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3-20 | |
4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W某某、T某某、Q某某、W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W某某、Q某某、T某某、W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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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豫1521民初1930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汉源科技综合养殖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汉源科技综合养殖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4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5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高店乡宜佳超市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6 | -- | (2024)豫1521民初1087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高店乡胡朋家庭农场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7 | -- | (2024)豫1521民初1089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8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9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10 | --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