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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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闽04执恢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闽04民初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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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2
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1939号
上诉人
-
958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4元,由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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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402执188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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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4
其他
(2020)闽04执5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闽04执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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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5
其他
(2020)闽04民终569号
上诉人
-
3000000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转让款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35元,由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2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35元,由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25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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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6
其他
(2020)最高法民申2392号
申请人
-
--
驳回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2020-06-30
7
合同纠纷
(2019)闽0402民初352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958387.25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工程款95838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4元,由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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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8
其他
(2018)闽0402民初200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厦门市康福立体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
4566875
驳回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35元,由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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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9
合同纠纷
(2018)闽民申204号
被告
-
--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2-26
10
合同纠纷
(2017)闽04民终320号
被告
-
7743714
一、维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若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的范围内,从应支付给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C某某;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003元,由C某某负担6600元,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负担26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6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805元,C某某负担132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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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委托合同纠纷
C某某,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L某某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31
2
开庭传票
委托合同纠纷
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L某某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1
3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厦门市康福立体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1
4
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厦门市康福立体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4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优尼斯智能制造谷(三明)有限公司,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6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优尼斯智能制造谷(三明)有限公司,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4
3
合同纠纷
(2021)闽04民终448号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2
4
委托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1939号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9
5
委托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1939号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6
合同纠纷
(2020)闽0402民初2874号
被告
原告:
奥通(福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7
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569号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6
8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31
9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10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