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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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桂0423民初70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蒙山县第二中学 | 31309.07 | 一、被告蒙山县第二中学赔偿人民币16881.68元给原L某某欢。
二、被告蒙山县第二中学返还人民币14427.39元给第三人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L某某欢负担人民币70元,被告蒙山县第二中学负担人民币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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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6)桂0423民初70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蒙山县第二中学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2016-10-28 | |
2 | -- | (2016)桂0423民初70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蒙山县第二中学 | 450425 | 2016-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