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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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案 | 没收、罚款 | -- |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1-22 | 赵市监处〔2019〕22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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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 被告 |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 712751.56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赵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673.07元及利息115078.4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02 |
2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33民初1333号 | 被告 |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 156000 | 准许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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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 被告 |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L某某 | 赵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 被告 |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L某某 | 赵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 赵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 被告 |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 赵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