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胡广志
91130133734385309T
5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镇林子村新南路41-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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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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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案
其他
没收、罚款
--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22
赵市监处〔2019〕227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712751.56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赵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673.07元及利息115078.4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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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2
合同纠纷
(2020)冀0133民初1333号
被告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156000
准许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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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L某某
赵县人民法院
2021-08-13
2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L某某
赵县人民法院
2021-08-02
3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赵县人民法院
2021-08-02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133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赵县昌盛石油有限公司
赵县人民法院
2021-0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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