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勇
91440300MA5G5LA84E
30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与翻身路交汇处西侧银鸿大厦50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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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3民初1649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7113
一、被告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71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87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137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原告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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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3660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8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3660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8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1649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皖0104民初4185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冠祺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明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太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2-04-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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