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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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吉0702民初5269号 | 原告 | 原告: 松原市麒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 369862.4 | 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松原市麒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9862.4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的违约金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