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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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鲁0983民初636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47320.84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320.84元,已支付18000元,还需赔偿29320.8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766.63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W某某、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89元,原告Y某某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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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2021-10-22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莘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被告: J某某,Y某某,聊城黄河河务局莘县黄河河务局,J某某,聊城市金彭陶水利管理处,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