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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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吊销许可证件 |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6-27 | 常高新市管处罚〔2023〕DX0031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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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1-19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5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2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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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4)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076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科盛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常州科盛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10-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109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科盛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 18040 | 准许原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46元,由原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