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义容镇枫林加油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温勇光
91441621799338423C
30万元人民币
-
紫金县义容镇新民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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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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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欠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4-01-24
--
2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取得收入未作记账处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是偷税。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少申报收入累计26,261,271.36元(不含税),其中2020年实际销售收入12,399,598.45元,申报收入3,104,367.70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295,230.75元。2021年实际销售收入14,882,820.04元,申报收入5,696,161.73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186,658.31元。2022年实际销售收入13,940,425.27元,申报收入7,110,916.73元,少申报收入合计6,829,508.54元。2023年1月至2月实际销售收入2,290,888.76元,申报收入1,341,015.00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49,873.76元。上述少申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并至检查日止未开具发票、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3,595,264.26元。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河税一稽罚告〔2023〕4号)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上述违法事实情况属实,无异议,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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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收入未作记账处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413,96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415.28元、企业所得税35,883.71元,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0.6倍罚款,即(3,413,965.27+145,415.28+35,883.71)×0.6=2,157,15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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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9-14
河税一稽罚〔2023〕4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1621民初1998号
原告
原告:
紫金县义容镇枫林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6000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紫金县义容镇枫林加油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6000元。 (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帐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帐号:200××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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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1625行初259号
原告
原告:
紫金县义容镇枫林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
东源县人民法院
2023-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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