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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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新都民初字第323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成都市新都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 93709.26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304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成都市新都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0660.2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市新都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Z某某已垫付,被告成都市新都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