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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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1-18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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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1-18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0-12-29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1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7-04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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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津02民终435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河西区普惠门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19 |
2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3民初497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河西区普惠门诊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8000 | 一、原告天津河西区普惠门诊有限公司与被告S某某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天津河西区普惠门诊有限公司给付被告S某某2015年5月工资8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河西区普惠门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河西区普惠门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