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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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21-12-28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07-26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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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105民初3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奇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 -- | 本案按吉林省奇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2-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105民初3181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奇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 -- | 本案按吉林省奇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0-24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内2221民初2808号 | 被告 | - | 50000 | 一、驳回本诉原告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宏展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宏展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反诉原告吉林省奇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金碧苑小区B10号楼2单元702号楼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宏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52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宏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