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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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0-11-01-2020-11-30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未申报 ...更多 | -- | --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屯留区税务局 | 2021-01-08 | 长屯税一局罚〔2021〕2号 | |
2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09-01至2019-09-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19-01-01至2019-09-30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更多 | -- | --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屯留区税务局 | 2020-10-14 | 长屯税一局罚〔2020〕10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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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505民初319号 | 原告 | 原告: 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长太加油站 被告: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234700 | 一、解除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长太加油站与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长太加油站货款234700元及利息(以23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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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长太加油站 被告: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2022-03-02 | |
2 | -- | (2022)鲁0505民初319号 | 原告 | 原告: 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长太加油站 被告: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法院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