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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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09民初7728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松陵高级中学 | 80640 | 一、被告吴江市松陵镇W某某理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租金及赔偿房屋占用损失总计75640元。
二、被告吴江市松陵镇W某某理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水电费5000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如果被告吴江市松陵镇W某某理发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吴江市松陵镇W某某理发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更多 | 2016-09-12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09民初7730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松陵高级中学 | 273500 | 一、被告吴江市松陵镇煲中宝酒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租金及赔偿房屋占用损失总计265500元。
二、被告吴江市松陵镇煲中宝酒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水电费8000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如果被告吴江市松陵镇煲中宝酒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1元,由被告吴江市松陵镇煲中宝酒家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原告吴江松陵高级中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更多 | 2016-09-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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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苏州市松陵镇煲中宝酒家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6-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