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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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浙11行终8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01 |
2 | 其他 | (2018)浙1102行审80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25 |
3 | 其他 | (2018)浙1102行审79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25 |
4 | 合同纠纷 | (2017)浙1102民初3274号 | 被告 | - | 4000 | 一、解除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水利局签订的《彩色复印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丽水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丽水市水利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丽水市水利局负担5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被告丽水市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1 |
5 | 其他 | (2017)浙1102行审63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水利局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丽水利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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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行政管理(水利);行政处罚 | (2020)浙1102行初5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丽水市水利局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
2 | -- | (2017)浙1102民初3274号 | 被告 | 原告: 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丽水市水利局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17-09-27 | |
3 | -- | (2003)莲行初字第2号 | 被告 | 原告: 莲都区大港头镇连河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丽水市水利局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03-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