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田桂荣
913301006091809612
1200万元人民币
-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中山花园风荷苑6楼A、B座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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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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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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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桂荣违法事实与违则: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项。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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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杭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2022-03-17
杭拱应罚〔2022〕第000048号
2
--
其他
你公司安排有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陈恭从事具有噪声职业病危害的印刷作业,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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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1-01-08
杭下卫职罚〔2020〕5084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03民初472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20666.78
一、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杭州市下城区××街道××路××号××幢××室房屋; 三、被告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租金18798元(租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按照月租金3133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被告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滞纳金941.78元; 五、被告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物业费927元; 六、驳回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被告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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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2
其他
(2010)杭下商初字第35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
--
被告L某某、C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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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3
承揽合同纠纷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9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100238.67
一、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99736元及利息502.67元,合计人民币100238.67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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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3民初472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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