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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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1747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11-10 |
2 | 其他 | (2020)津0116行初21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9-15 |
3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执60493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06-27 |
4 | 其他 | (2018)津0116民初6534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682080 | 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568400元及违约金113680元,合计6820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5元和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7 |
5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6494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J某某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49000 | 被告天津J某某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的物业服务费49000元,并给付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42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保全费620元,由天津J某某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0 |
6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64942号 | 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凯旋街1661号不动产,期间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2-04 |
7 | 其他 | (2018)津0116执保60346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8-11-27 |
8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6494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60000 |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处债权6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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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27 | |
2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3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2023-06-19 | |
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2023-04-10 | |
5 | 劳动争议 | (2022)津0319民初26123号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
6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7-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