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志奇
911101097000826923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111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1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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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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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9-10-12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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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08)二中民初字第1324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504000
一、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所持有的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百分之十点六一(出资额为五百五十万四千元)的股权属于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 二、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将上述股权过户至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三百二十八元,由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东铁匠营分理处,帐号:0200000409014420281,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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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2
证券纠纷
(2008)二中民初字第1324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504000
一、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所持有的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百分之十点六一(出资额为五百五十万四千元)的股权属于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二、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将上述股权过户至北京中冶科华物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三百二十八元,由北京中冶安顺达建设总公司、北京中冶和K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东铁匠营分理处,帐号:0200000409014420281,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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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Z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2-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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