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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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欠税22027.35元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2024-01-10 | -- | |
2 | 增值税欠税22027.35元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2023-10-13 | -- | |
3 | 增值税欠税22027.35元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2023-07-14 | -- | |
4 | 印花税欠税244.5元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2019-01-10 | -- |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税7750.84元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2019-01-10 | -- | |
6 | 地方教育附加欠税2214.53元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2019-01-10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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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14598 | (2024)新0104执1511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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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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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0104民初5028号 | 被告 | - | 1202245.54 | 一、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鑫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89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鑫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2122.77元,后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立案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3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鑫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3554.68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鑫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被告鑫汇阳公司共计给付原告康威特公司款项601122.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20.9元(康威特公司已预交),由鑫汇阳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88元(鑫汇阳公司已预交),由鑫汇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