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天鹅砖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志彬
91512002727443187G
42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天鹅村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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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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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大气污染防治类,超标排放污染物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我局已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95700元
395700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3
资临环罚〔2023〕3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80执148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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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2
其他
(2015)雁江执字第90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5-09-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
原告:
资阳市天鹅砖厂
被告:
L某某,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1566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市天鹅砖厂货款515,660元。 二、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资阳市天鹅砖厂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5,66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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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2002民初1389号
原告
原告:
资阳市天鹅砖厂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
原告:
资阳市天鹅砖厂
被告:
L某某,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5-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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