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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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气污染防治类,超标排放污染物 | 我局已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95700元 | 395700 |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0-13 | 资临环罚〔2023〕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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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0180执148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7-15 |
2 | 其他 | (2015)雁江执字第90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1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天鹅砖厂 被告: L某某,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61566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市天鹅砖厂货款515,660元。
二、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资阳市天鹅砖厂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5,66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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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2002民初1389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天鹅砖厂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2 | -- |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1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天鹅砖厂 被告: L某某,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