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刘月明
91210114731000784U
1000万元人民币
-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吉路F区2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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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
100
--
沈阳市于洪区国家税务局于洪税务所
2015-09-11
于洪国简罚〔2015〕13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陕0113财保1505号
申请人
-
195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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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13民初803号
原告
原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
1123497.9
一、被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于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69998元以及违约金53499.9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06元,由原告承担8682元,由被告承担13024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垫付受理费,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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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3
合同纠纷
(2020)辽0114民初6455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众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34000
准许原告沈阳众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众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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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124执恢37号
其他
-
--
--
2019-08-19
5
其他
(2018)辽0124执48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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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124执48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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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7
其他
(2015)郊法执字第30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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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8
其他
(2015)郊法执字第30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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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34号
被告
原告:
沈阳玖江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0000
被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玖江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 如果被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沈阳玖江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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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34号
被告
原告:
沈阳玖江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0000
被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玖江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 如果被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沈阳玖江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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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辽0114民初15179号
被告
原告:
辽宁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辽0602民初1027号
被告
原告:
辽宁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2023-06-30
3
合同纠纷
(2020)辽0114民初6455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众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科翔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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