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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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粤52民初38号 | 第三人 | - | -- | 一、驳回X某某、揭阳市英皇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L某某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063942.5元,退还X某某、揭阳市英皇陶瓷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24176.11元,退还L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3民辖终49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