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众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胡小昊
91431300788029908L
1000万元人民币
-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人桥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湘1302执2646号
其他
-
--
--
2021-09-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168号
被上诉人
-
1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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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26号
被告
原告:
湘潭市液压机械厂
被告: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智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3980
一、由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湘潭液压机械厂货款人民币10398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湘潭液压机械厂对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智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湘潭液压机械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原告湘潭液压机械厂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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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184号
被告
原告:
景县中天矿冶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智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1851
一、由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景县中天矿冶橡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85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景县中天矿冶橡塑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智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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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26号
被告
原告:
湘潭市液压机械厂
被告: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智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2014-07-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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