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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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1-09 | 东市监罚〔2020〕280109A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