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瑞珠
91350524577028526U
53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710室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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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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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公司建设的祥华新华都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其他
给予当事人34.56万元的罚款
345600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8-03
安建2023罚书字第22号
2
该公司建设的祥华新华都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其他
罚款34.56万元
345600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8-03
安建〔2023〕罚书字第22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安建消验字﹝2020﹞第0010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同意
2020-10-22
2099-12-31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建字第350524201301101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建设)许可证变更
建字第3505242013011016号
2020-07-28
2099-12-31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闽0524执319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闽0524执3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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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2
劳动争议
(2022)闽0524民初370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10880
一、解除N某某与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N某某工资73,920元;三、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N某某经济补偿金3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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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3
合同纠纷
(2021)闽0524民初731号
原告
原告: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71257.58
一、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延误工期违约金1471257.58元; 二、驳回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1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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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4
合同纠纷
(2020)闽05民终3059号
被上诉人
-
3199000
一、维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480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380元,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474元,减半收取17737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392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5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37元(多预交的24103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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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5
合同纠纷
(2019)闽0524民初1692号
原告
-
1000
一、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移交长坑新华都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手续,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1000元/日因其未将竣工资料按时送交规定部门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约金(其中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此后的违约金每满一年支付一次,直至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符合《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中政府各专业部门竣工验收资料及图纸的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提供完成之日止;若未满一年按实际天数计算),款项可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除; 三、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78512元,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58619元自行负担; 四、驳回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480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10元,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474元,减半收取17737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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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6
合同纠纷
(2018)闽05民终6790号
上诉人
-
4335000
一、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80元、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80元分别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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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7
合同纠纷
(2018)闽05民终6788号
上诉人
-
990000
一、维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六、七项; 三、变更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充协议基础换填工程款人民币20643.9元、窝工、机械设备停滞费损失162942.72元和因合同解除的预期利润损失人民币163858.09元,合计人民币347444.71元; 四、变更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述第三项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人民币495000元互相抵扣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7555.29元; 五、驳回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2416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715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7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2.5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287.5元;鉴定费人民币80000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二审受理费63097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097元,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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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8
合同纠纷
(2017)闽0524民初3013号
被告
-
3986588
一、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内工程价款人民币2777545.5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41023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算,2367315.52元自2017年6月19日起算); 二、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充协议基础换填工程款人民币20643.9元、商品砼差价人民币257076.53元、窝工、机械设备停滞费损失162942.72元和因合同解除的预期利润损失人民币163858.09元,合计人民币604521.24元; 三、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包括合同建筑物交付、施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及施工场地清理干净并移交); 四、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人民币495000元; 五、上述第二项、第四项的款项互相抵扣后,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9521.24元; 六、驳回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16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59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8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2.5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287.5元;鉴定费人民币80000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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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9
其他
(2017)闽0524民初1830号
原告
-
1000
一、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移交长坑新华都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手续,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1000元/日因其未将竣工资料按时送交规定部门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约金(其中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此后的违约金每满一年支付一次,直至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符合《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中政府各专业部门竣工验收资料及图纸的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提供完成之日止;若未满一年按实际天数计算),款项可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除; 三、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78512元,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58619元自行负担; 四、驳回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480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10元,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474元,减半收取17737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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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10
其他
(2017)闽0524执319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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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闽0524民初370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2-07-19
2
定作合同纠纷
(2021)苏0509民初12978号
被告
原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11-0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524民初731号
原告
原告: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09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闽0524民初3147号
第三人
原告:
安溪县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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