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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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豫0928民初157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7708.79 | 一、原告N某某与被告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6月21日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N某某装修款17708.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708.7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N某某支付鉴定费1377元;
以上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94元,由被告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13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23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豫0928民初10310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N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N某某负担 | 2021-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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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豫0922民初201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清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4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清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4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5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豫0928民初157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6-14 | |
6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豫0928民初10310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濮阳市水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