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陈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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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1202民初5675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4186.66
一、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服务费2666.66元给原告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二、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520元给原告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付,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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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2
其他
(2021)粤1202民初567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
3400
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服务费3400元给原告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付,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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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粤1202民初5675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2
合同纠纷
(2021)粤1202民初567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3
合同纠纷
(2022)粤1202民初290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康卫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被告:
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肇庆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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