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臧文平
9112010266307502XX
111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研发楼1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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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9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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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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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其他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罚款金额:0.1
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2024-01-26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453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9执460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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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2
合同纠纷
(2021)粤0309执460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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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28240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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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执保1775号
申请人
-
1652589.48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52589.4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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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民初79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292253.28
被告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14124.79元及利息64003.7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8日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以614124.79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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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4民终1503号
被上诉人
-
233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4元,由上诉人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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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7
追偿权纠纷
(2017)津0102执29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津0102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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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杭桐商初字第97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领航科技有限公司
208500
被告桐庐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天津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被告桐庐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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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6-09-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5-10-1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金湾特碳石墨有限公司,天津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民初798号
其他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民初798号
其他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