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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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申请执行 | --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2〕新0106民初3092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7402.26元。 | --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1〕新0106民初389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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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新0106执1134号 | 2023-06-05 | (2022)新0106民初3092号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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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6民初3092号 | 被告 | 被告: 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 | 83396.73 | 一、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27日解除;二、被告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租赁费64825.14元;三、被告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钢管880.9米、扣件1224套,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套(合计价值20557.5元)向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折价赔偿;四、被告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违约金9550.59元;五、被告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60元,减半收取计1288.30元(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河南庄巨仁租赁站负担112.01元,被告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负担117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0106执160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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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兵1102民初8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新疆中鹏臻品石业有限公司 | 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