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庞宝根
91330000726606415Y
52075.6053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杨汛路22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4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603民初1922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宏利泰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武汉宏利泰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2-20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沪02民初179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嘉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紫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无锡嘉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650元,由原告无锡嘉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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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3
--
(2021)浙民申4734号
被告
-
--
驳回即作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2021-12-08
4
其他
(2021)浙06民终797号
被上诉人
-
157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15740元,由上诉人即作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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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5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7028号
被告
原告:
即作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即作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即作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0元,由原告即作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620元,由被告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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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6
其他
(2020)浙06民终415号
上诉人
-
9722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绍兴市港航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绍兴市港航管理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9722元,由绍兴市港航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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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7
其他
(2019)浙0602民初4261号
被告
原告:
绍兴市港航管理局
被告: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2220.39
一、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港航管理局其他应付款592220.39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港航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绍兴市港航管理局负担458元,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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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8
其他
(2019)浙06民辖终32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7-09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浙民申字第250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11-1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浙绍商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
-
2008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13元,由上诉人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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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开庭公告 3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2民终1534号
被告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0
2
--
(2023)辽0113民初11438号
被告
原告:
大唐实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领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3
--
(2024)浙0603民初1534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宏利泰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4
--
(2024)浙0603民初1534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宏利泰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0991民初159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众立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0991民初159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众立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7
股权转让纠纷
(2023)鄂0111民初9569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省联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3-07-19
8
公司解散纠纷
(2023)鄂0111民初8293号
第三人
原告:
湖北省联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宏泰宝业绿色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3-07-18
9
公司解散纠纷
(2023)鄂0111民初8293号
第三人
原告:
湖北省联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宏泰宝业绿色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24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3)鲁0991民初1157号
被告
原告:
泰安市昌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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