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中
陈智
91430406329374972F
30万元人民币
-
衡阳市雁峰区宇元万向城1栋A座803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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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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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吊销执照(登记证)
--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2019-05-30
雁工商企吊处字〔2019〕第39号
2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2018-07-09
--
3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2017-07-05
--
4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其他
--
--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2017-07-0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018-07-09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
--
--
2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017-07-05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
--
--
3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更多
2017-07-03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
--
--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湘01民终5426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X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6-26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民终5424号
被上诉人
-
48400
准许上诉人Z某某、X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Z某某、X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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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民终542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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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4
合同纠纷
(2018)湘01民终5421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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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5
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智
11200
驳回原告Z某某、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申请费132元,共计172元,由原告Z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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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智
13200
一、解除原告Z某某、X某某与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向原告Z某某、X某某支付经抵扣后的违约金132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保全申请费504元,共计1009元,由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9元。由原告Z某某、X某某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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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7
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智
112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132元,合计17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5-02
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智
9520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经抵扣后的违约金952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保全申请费464元,共计919元,由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5-02
9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智
17730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W某某、原告L某某分别与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分别返还原告W某某、原告L某某工程款各17630元; 三、限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按100元/天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C某某对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W某某、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保全申请费244元,共计1355元,由被告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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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4-24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4-24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4-24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4-24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9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4-09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湘0121民初38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衡阳山谷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4-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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