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

在营(开业)企业
梁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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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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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民初872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奏,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500000
一、被告L某某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被告L某某奏负担1267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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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粤0703民初660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奏,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500000
一、被告L某某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被告L某某奏负担1267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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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粤0703民初660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奏,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500000
一、被告L某某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被告L某某奏负担1267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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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4
合同纠纷
(2016)粤0703执保164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600000
在人民币6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L某某、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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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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