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7)粤1971民初872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奏,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 500000 | 一、被告L某某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被告L某某奏负担1267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6-0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粤0703民初6608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奏,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 500000 | 一、被告L某某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被告L某某奏负担1267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3-2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粤0703民初6608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奏,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 500000 | 一、被告L某某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0元,由被告L某某奏负担1267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3-20 |
4 | 合同纠纷 | (2016)粤0703执保1648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 | 600000 | 在人民币6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L某某、蓬江区嘉和金属装饰经营部、L某某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