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连旺龙
913502066930203295
1000万元人民币
-
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140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8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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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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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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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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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厦湖国税 许准 〔2016〕 13602号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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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203执886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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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2
其他
(2019)闽0206执602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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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3
其他
(2019)闽0206执380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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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4
其他
(2019)闽0206执382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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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5
其他
(2019)闽0206执378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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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6
其他
(2019)闽0206执377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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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7
其他
(2019)闽0206执38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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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8
其他
(2019)闽0206执378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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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9
其他
(2018)闽0206民初78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34965
1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34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9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财产保全费401元; 三、L某某对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公告费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L某某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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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0
合同纠纷
(2018)闽0206民初787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57456
1、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57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4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L某某对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公告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L某某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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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8-07-1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0203民初9579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美陶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8-10-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闽0203民初9579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美陶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8-10-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0203民初9579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美陶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南元祥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8-10-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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