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正常 华东民营企业
张晓阳
12350500489238902G
2548.8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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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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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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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41.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按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计29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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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4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10-14
泉资规监罚〔2019〕22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5民终6325号
被上诉人
-
3396123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2)闽0503民初1147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 三、P某某、泉州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3394123元; 四、驳回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35元,减半收取计20117.5元,由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负担3116.5元,由P某某、泉州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97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25元;鉴定费52153元,由P某某、泉州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9元,由P某某、泉州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91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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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丰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
原告:
泉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被告:
X某某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4-0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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