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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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津02民终5881号 | 上诉人 | - | 47400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834号民事判决第六、九项;
三、上诉人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S某某经济补偿金474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S某某其他请求。
如上诉人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S某某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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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6-09-07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6-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