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赵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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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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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晋1182民初1581号
原告
原告:
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64420
一、被告L某某退还原告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1380元; 二、被告L某某双倍返还原告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定金23040元; 上述(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被告负担1411元,原告负担1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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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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