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晋1182民初1581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64420 | 一、被告L某某退还原告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1380元;
二、被告L某某双倍返还原告山西醉仙居酒业有限公司定金23040元;
上述(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被告负担1411元,原告负担1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