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唐小明
91430225755827639W
200万元人民币
-
炎陵县鹿原镇王家渡圩迎宾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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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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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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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0225民初17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小明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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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2)湘0225执492号
申请人
-
--
--
2022-11-24
3
不当得利纠纷
(2022)湘0225民初321号
原告
原告:
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炎陵县霞阳镇龙上村村民委员会
45474
一、限被告炎陵县霞阳镇龙上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返还原告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苗补偿款45474元; 二、驳回原告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8元,被告炎陵县霞阳镇龙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2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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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4
合同纠纷
(2022)湘0225民初3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申请费2045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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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5
合同纠纷
(2022)湘0225执保27号
被申请人
-
--
--
2022-05-27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225民初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炎陵县金鹿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30000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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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4号
第三人
-
44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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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2)湘0225民初321号
原告
原告:
炎陵县金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炎陵县霞阳镇龙上村村民委员会
炎陵县人民法院
2022-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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