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名元
91320111MA1N12QT3P
1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46-350幢235室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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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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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5,000.00元,自2022年2月17日逾期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不含)止的贷款利息44,297.50元、罚息13,575.00元以及自2022年8月30日(含)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4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徐红生对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4.5元,保全费3204元,由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红生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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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04
〔2022〕津0319民初20798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2349号
2023-05-04
(2022)津0319民初2079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04734
(2024)苏0192执1386号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2
1061174
(2024)苏0102执837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3
2103796
(2023)苏0102执9720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12-06
4
3052905
(2023)苏0102执9710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000760﹞登字﹝2022﹞第1205015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6-11-28
2099-12-31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
高新国税许准字〔2018〕第743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2018年05月18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5月18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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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3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7 月n 0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7 月n 0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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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4
(高新国税)许准字〔2018〕第(1000)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2018年07月02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7月02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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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5
(01112161)公司设立[2016]第11280011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津0319民初2079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红生
535872.5
一、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5,000.00元,自2022年2月17日逾期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不含)止的贷款利息44,297.50元、罚息13,575.00元以及自2022年8月30日(含)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4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徐红生对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4.5元,保全费3204元,由被告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红生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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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苏0102民初1497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苏0192民初735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苏0192民初735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102民初12318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01-10
5
票据纠纷
(2022)苏0105民初14981号
被告
原告:
合肥朔慈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市乌虹湖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6
票据纠纷
(2022)苏0105民初14981号
被告
原告:
合肥朔慈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11-2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102民初12320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X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10-27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102民初12318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南京北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10-27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苏01民终10614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18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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