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袁晨
913608008619734882
--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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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11

法院公告 677

开庭公告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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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转嫁贷款抵押评估费对客户造成财产损害
其他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0000
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
2020-03-03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裁判文书 19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0802民初296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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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2
--
(2023)赣0802民初1416-143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B某某
--
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二),此后仍应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各被告负担(详见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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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3
合同纠纷
(2023)赣0802民初136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江西省涛贸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江西炬群建材有限公司,X某某,江西格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某某
--
一、各被告分别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及计算至暂计截止日的利息详见附表二判决项,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1363-1365、1367四案被告江西格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某某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详见附表二)于2023年3月3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金额详见附表二),分别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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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4
--
(2023)赣0802民初137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吉安吉州区平洁服务有限公司,周鹏
1120000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吉安吉州区平洁服务有限公司、周鹏于2022年6月27日签订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840015-0104-20228171011)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3年3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吉安吉州区平洁服务有限公司、周鹏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1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792.17元,从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对被告周鹏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道××号××幢××号(不动产权证号:赣[2022]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6元,由被告吉安吉州区平洁服务有限公司、周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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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5
--
(2023)赣0802民初137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吉安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晓文,M某某
1480000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吉安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晓文于2021年10月18日签订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840015-0104-20212377940)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3年3月3日)起解除; 二、被告吉安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晓文、M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4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4504.08元,从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对被告袁晓文、M某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路××号××嘉园5幢2-102号(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1元,由被告吉安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晓文、M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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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6
--
(2023)赣0802民初137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吉州区宏亮装修建材店,L某某
1000000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吉州区宏亮装修建材店、L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840157-0104-20215453520)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3年3月9日)起解除; 二、被告吉州区宏亮装修建材店、L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682.8元,从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对被告L某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不动产权证号:赣[2022]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6元,由被告吉州区宏亮装修建材店、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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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7
合同纠纷
(2023)赣0802民初100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H某某
16342.26
一、被告H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6342.26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利息、罚息为638.1元,从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裕农快贷-农户担保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负担1158元、被告H某某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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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8
合同纠纷
(2023)赣0802民初98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江西大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谭丽容
36610.75
被告江西大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谭丽容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36610.75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利息、罚息为635.33元,从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被告江西大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谭丽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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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9
合同纠纷
(2023)赣0802民初98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江西大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谭丽容
140000
被告江西大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谭丽容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利息、罚息为3956.13元,从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计1574元,由被告江西大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谭丽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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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10
合同纠纷
(2023)赣0802民初70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吉安市铨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
837000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吉安市铨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0××6844);二、被告吉安市铨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837000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利息、罚息为15646.62元,从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4元,由被告吉安市铨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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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法院公告 67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井冈山市新城区唯新多装潢装饰商贸店;L某某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24-04-28
2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M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3-02-13
3
送达公告
破产清算
C某某、L某某,江西沪赣医药制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4
送达公告
破产清算
江西沪赣医药制品有限公司
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05-11
5
送达公告
破产清算
C某某、L某某
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05-11
6
送达公告
--
江西沪赣医药制品有限公司
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7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Z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04
8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P某某,G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2-01-14
9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10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L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10-25

开庭公告 214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802民初221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2
--
(2024)赣0802民初220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吉安浩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3
--
(2024)赣0802民初221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4
--
(2024)赣0802民初221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吉安市鸿源贸易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5
--
(2024)赣0802民初221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X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6
--
(2024)赣0802民初221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吉安市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7
--
(2024)赣0802民初22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T某某,L某某,吉安市青原区茅园种养家庭农场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8
--
(2024)赣0802民初221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H某某,L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9
--
(2024)赣0802民初220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吉安浩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10
--
(2024)赣0802民初221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T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