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杨国致
91469006394411979A
300万元人民币
-
万宁市琼州大酒店四楼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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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琼9006民初1056号
原告
原告:
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18726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2年至2016年的物业服务(含公摊费)人民币13207元、电梯使用费人民币1500元、电梯基础维修养护费人民币500元、违约金人民币3519元,四项共计人民币18726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97元,被告Y某某负担人民币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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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2
合同纠纷
(2016)琼9006民初1059号
原告
原告:
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1072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2年至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基础维修养护费共计人民币7450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元,由原告海南万运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37元,被告Y某某负担人民币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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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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