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建超
91120221792530607L
34205.224525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纬路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5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64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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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50048.49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向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0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二十冶钢结构公司负担6785元,由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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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津0117执191号
2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9-07-04
--
3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款707556.67元。二、原告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述款项逾期利息的请求。三、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8元,由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五、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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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2019-07-04
〔2019〕津0117执1271号
4
一、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款707556.67元。二、原告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述款项逾期利息的请求。三、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8元,由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五、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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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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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9-07-04
--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8-11-19
〔2018〕津0117执1552号
6
1、袁宏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建军医药费3502元、辅助护理用品费2079.30元、误工费66240元、护理费60372.36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0元、营养费29500元、残疾赔偿金14052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808元、精神抚慰金115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422522.46元的80%即338017.96元。2、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袁宏杰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韩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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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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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8-11-19
--
7
1、袁宏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建军医药费3502元、辅助护理用品费2079.30元、误工费66240元、护理费60372.36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0元、营养费29500元、残疾赔偿金14052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808元、精神抚慰金115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422522.46元的80%即338017.96元。2、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袁宏杰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韩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原告韩建军承担672.20元,由被告袁宏杰承担268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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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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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8-11-19
--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31
〔2018〕津02执202号
9
一、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2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9月22日的利息799161.45元、复利4966.09元以及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复利、罚息(其中复利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万元;三、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按照T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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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31
--
10
一、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2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9月22日的利息799161.45元、复利4966.09元以及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复利、罚息(其中复利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万元;三、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按照TJ01(高保)201600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553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553元,由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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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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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31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2执202号
2018-01-31
(2017)津02民初725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16执831号
2017-10-10
(2017)津0116民初152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津宁税)许变准字(2021)第(5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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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
2
91120221792530607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2006-09-21
2036-09-2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旧标准
--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
宁河区审批局

裁判文书 6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津03民终6816号
被上诉人
-
320023.7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上诉人G某某职工破产债权320023.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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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2
劳动争议
(2022)津02民初115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鑫源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本案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2-12-29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津0112执恢4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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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4
其他
(2021)津02破申18号
被申请人
-
--
受理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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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
其他
(2021)冀04民终2190号
被上诉人
-
2757973.18
一、维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757973.18元的范围内对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双晟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25元,由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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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6
合同纠纷
(2021)津0117民初65号
被告
原告:
天津瑞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403467.27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瑞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钢结构加工款403467.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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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17民初415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15704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57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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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7民初389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1050048.49
一、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50048.49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向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0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二十冶钢结构公司负担6785元,由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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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9
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20985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被告:
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中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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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0
其他
(2020)津02破申62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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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破产文书
--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2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7
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J某某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15-01-24
5
裁判文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J某某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14-12-13

开庭公告 7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3
2
--
--
原告
原告: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3
3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4
--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5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6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7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8
劳动争议
(2023)津02民初15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1
9
劳动争议
(2023)津0117民初2117号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4-19
10
劳动争议
(2023)津0117民初2120号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4-19
收起

收起